时间: 2024-07-19 11:29:03 起源: 圆锯机系列
产品详情
机械指令是一项关于机械和机械某些部件的欧盟 指令: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与自愿性协调标准相结合。机械指令适用于机械以及可互换设备、安全部件、起重附件、链条/绳索/织带、可拆卸物理运动装置和部分完成的机械。
指令 2006/42/EC完全与安全有关。机械的安全,也包括有关产品的安全。它规定了产品一定要符合的要求。必须将机器产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甚至最好是消除。它还规定了如何评估合规性的程序。
机械指令的目的是协调欧盟所有成员国之间对机械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通用规则允许取消贸易限制,并允许机械在欧盟市场内自由流动。同时,这些要求保证了对欧洲工人和欧洲公民的高水平保护。安全机械和公平竞争,这就是目的。
“机械”被定义为由连接的零件或组件组成的组件,其中至少有一个零件或组件为特定应用而移动和连接在一起,并配备了驱动系统,而不是直接施加的人力或动物力。例如,传送带本身就是一台机器。如果旨在提升和降低负载,仅直接施加人力的应用可能是机械,例如,滑轮是机械。
“可互换设备”是指在机械或拖拉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由操作员自己与该机械或拖拉机组装以改变其功能或赋予新功能的设备,只要该设备不是工具。
“安全部件”是指这样的部件: 用于实现安全功能,独立投放市场,其故障和/或故障会危及人身安全,并且对于机械运行而言并非必需功能,或者为了使机器发挥作用,可以用普通部件代替这些部件。附件 V中列出了安全组件的指示性清单,链接到外部网站,能够准确的通过第 8(1)(a) 条进行更新
“起重附件”是指未连接到起重机械的部件或设备,允许承载负载,放置在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负载本身上,或者旨在构成起重机械的组成部分负载并独立投放市场;吊索及其部件也被视为起重配件。
“链条、绳索和织带”是指为起重目的而设计和制造的链条、绳索和织带,作为起重机械或起重配件的一部分。
“可拆卸物理运动装置”是指通过在第一个固定轴承处将它们连接起来,在自行式机械或拖拉机与另一台机器之间传输动力的可拆卸部件。当它与护罩一起投放市场时,应视为一个产品。
“部分完成的机械”意味着它是一个几乎是机械但本身不能执行特定应用的组件。驱动系统是部分完成的机械。部分完成的机器仅旨在与其他机器或别的部分完成的机器或设备结合或组装,从而形成指令适用的机器。
某些类型的机械和设备不受指令 2006/42/EC 的约束。通常,是因为这些都包含在其他特定的欧盟法规中。目前不在该指令范围内的是以下类型的设备:
运输工具,例如林业和农用拖拉机;理事会指令 70/156/EEC涵盖的机动车辆和拖车;指令 2002/24/EC涵盖的车辆;用于比赛的车辆;空运/水运/铁路运输工具,不包括安装在其上的任何机械。
电气和电子设备,如普通办公机械、电动机、音频和视频设备、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和低压开关和控制装置。
从欧盟制造商或进口商处购买的机械分销商或经销商有义务验证是否执行了合格评定,并且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但是,当涉及到部分完成的机器时,上述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需要:
准备指令附件 VII B 部分中描述的所有技术文件,并通过进行合格评定确保合规性
确保组装说明和公司声明与部分完成的机器一起提供。CE 标志不得贴在部分完成的机器上。
机械指令 (2006/42/EC) 提供了两种执行合格评定的方法:“自我认证”或“自我声明”与第三方认证。阅读这篇链接文章,了解更多关于如何允许大多数产品做 CE 标记自我认证的信息。
1. 内部生产控制或 CE 标志自我认证:制造商自行进行合格评定并记录评估结果。
将机器投放欧盟市场时,制造商一定要保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适用于机械的所有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之后,机器的设计和建造一定要遵循风险评估的结果。
2. 公告机构的参与:对于没有欧洲统一标准或制造商未应用这些标准的高风险机械(如上段所示,列于机械指令的附件 IV 中),制造商需要涉及第三方认证机构,或所谓的“公告机构”。这是一个由欧盟国家指定的组织,用于评估某些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的符合性。当需要第三方时,这些机构执行与适用立法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任务。
以下机器列于机械指令的附件 IV 中,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对这些机器,如果制造商未使用(所有)欧洲协调标准,则必须让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
1.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或用于加工肉类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以下类型的圆锯(单刀片或多刀片):
1.1.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固定刀片的锯床,具有固定床身或支架,可手动进给工件或带有可拆卸动力进给;
1.2.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固定刀片的锯切机械,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锯台或托架;
1.4.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可移动刀片的锯床,刀片具有机械运动,手动装载和/或卸载。
4. 用于加工木材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或用于加工肉类和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材料的手动装载和/或卸载带锯,类型如下:
4.1. 在切割过程中带有固定刀片的锯床,具有用于工件的固定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支架;
5. 第 1 点至第 4 点和第 7 点中提及的类型的组合机械,用于处理具有相似物理特性的木材和材料。
9. 金属冷加工压力机,包括折弯机,手动上下料,其可移动工作部件的行程可超过 6 毫米,速度可超过 30 毫米/秒。
20. 设计用作第 9、10 和 11 点中提到的机械防护装置的电动互锁可移动防护装置。
如果机械不符合机械指令 (2006/42/EC) 或适用于它的任何其他欧盟指令或法规的要求,则可能没办法在市场上销售。合规性由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检查和执行。(换句话说,没有一个欧盟机构或组织检查 CE 符合性。)
因此,成员国将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其行动,说明其决定的动机,这可能与:
然后,在收到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欧盟委员会将与有关各方协商,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并根据指令 2006/42/EC 中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
您是否在欧盟市场上提供 2006/42/EC 指令涵盖的机械、安全组件、可互换设备或任何别的产品?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您的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符合 CE 规则。希望本文为您提供了入门指南。
扫一扫,加我为好友